婴儿双足先天残疾,产检医院应该担责吗?(法解生活13)

国家已经鼓励生育三胎了,而且提倡优生优育。

国家已经鼓励生育三胎了,而且提倡优生优育。

应该说,自然怀孕、分娩还是有一定风险的,环境的影响、准父母年龄和身体的原因、基因遗传的因素等等,都会对胎儿的生长发育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优生的重要保障,产检已经越来越受到准父母的重视,而且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完善的产检充分预防了致命缺陷胎儿的诞生,也减少了可能给孩子自身以及父母带来长久痛苦的情况,但不幸的人、不幸的事不会消失,很多时候就在我们身边。

小罗和小梅就遇到了这种不幸。

小罗和小梅结婚不久,小梅就怀孕了,两个年轻人对于怀孕、生育这件事还是很谨慎的,多次到县医院做了产检。

在父母的配合和医院的保障下,孩子顺利的诞生了,可让父母完全没想到的是,孩子先天双足内翻。

孩子既然出生了,当然要负责任的抚养,小罗和小梅积极的为孩子治疗,可短短几周内就花掉了快10万元,这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想着孩子可能长期残疾,精神上也备受折磨。

埋怨积攒在心里总会爆发,小罗和小梅做为孩子的代理人,以孩子为原告把县医院告上了法庭。

小罗和小梅认为:我们产前一直在医院做检查,难道医院不应该发现孩子的这些缺陷吗?如果发现了我们也好提前做决定、做准备,医院的不作为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

医院认为:

首先,我们还是按照规范做了产检的,彩超也显示了胎儿脐带绕颈等等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其他致命的缺陷没有发现。

再者,以目前的技术和设备,不可能关于胎儿的所有缺陷都能发现,即使让最知名的专家做最全面的检查也不可能都发现,超声还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也给检查带来了困难。

最后,孩子的双足内翻缺陷是先天的,并不是医院导致的医疗事故,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一:法律对医院产检有什么要求呢?

法律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产检,医疗机构应该对孕妇和胎儿开展检查,将检查情况告知准父母,并根据不同情况给出医学建议。

简单说,医院的义务有检查和告知两项。

《母婴保健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问题二:双足内翻这种缺陷有可能通过产检发现吗?

我查了一下资料,发现关于产前检查,比较权威的规范文件就是卫生部印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第307号),这个文件比较早了。

另一份文件是医师协会编制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这个只是拿来参考的,不是强制要求。

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根据胎儿的发育阶段,可以做孕前期和孕中晚期的检查,而中晚期的检查又分为一般、常规、系统、针对性四级检查。

在常规检查这级中,只对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六种致命缺陷进行检查。

常规检查发现疑似缺陷,才会开展系统检查。

在系统检查这级中,检查的内容更加全面,对于胎儿肢体,要重点查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

骷髅图就不给大家放了,这些地方就是大腿、小腿、手臂,不包括掌或者足。

先不要急,还有一个针对性检查,在这一级检查里,就可以对胎儿或孕妇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检查。当然,这对医疗机构、医生、设备的要求比较高,可以做到的不多,不过,我也确实查到一些案例,通过产检发现了胎儿的足部缺陷。

因此,从技术上看,通过产检发现孩子的双足内翻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准父母做特别的要求和安排,需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配备有资质的医生和必要的设备来做,在一般医院进行的产检中是不包含对双足内翻的检查的。

问题三:这样看来,医院所做的貌似也是常规操作,那还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按照上面问题说的,医院在检查方面应该是按照规范操作的,没有明显的错误。

不过,医院承担的义务,除了检查之外,还有告知。

就告知义务来讲,医院在检查前没有充分说明超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不足,提示孕妇可以进一步采取的检查手段;在检查中发现了孕妇腹壁厚,超声不清晰,没有提示转院或做更进一步的检查,在这些方面是有过错的。

要追究医院的责任,除了明确医院的过错外,还需要证明这种过错和伤害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原告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是不是因为医院的过错受到了损害?

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不止普通人难以判断,法律人也是很难判断的。

这时就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从我查到的判例来讲,一般医院是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的,但不会是主要责任,因为毕竟胎儿的缺陷是先天的,不是医院的行为导致的。

问题四:这个案子小罗和小梅注定是打不赢的,为什么?

这里有一个细节,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

原告是孩子,而小罗和小梅只是代理人。

胎儿诞生后才是婴儿,婴儿是有权利发起诉讼的,不过还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要父母代理参加,不过法院判定的仍然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代理人的。

原告主张的是医院损害了知情权、生育选择权。

孩子有这些权利吗?显然没有。这是典型的当事人不适格。

由小罗和小敏作为原告起诉才对!

《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缺陷胎儿的出生一般被称为“错误出生”或“不当出生”,关于这个话题在学界有很多的争议和讨论,我在搜索资料时也发现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是法律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领域。

同时,我也发现,国家关于婚前、产前等的医学检查制度还并不完善,现有的规范文件出台较早,指导性文件执行不标准,能不能满足现在人们对于优生的更高期待和要求还有待商榷。

希望对孕妇、胎儿的各项保护措施能够尽快完善,也祝愿各位父母安心生养,家庭圆满!

婴儿双足先天残疾,产检医院应该担责吗?(法解生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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