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三要素(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比例原则三要素(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使两者保持适度的比例。

广义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子原则:

第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确定该行为是实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所必需和必要的,才能实施。

第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首先衡量所涉及的利益。只有确认该行为的实施适合于实现相应的行政目标,且可能的利大于弊、利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第三,损害最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损害最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相容。

相称原则的三个要素(相称原则的基本要求)。

主要观点评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要旨(第一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68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5869.html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