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开单软件|三部门出台《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关于印发《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并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
如何使用机动车发票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通过市发票软件中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根据相关规定,部分不使用互联网办税或不具备互联网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线下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者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其他机动车经营者三类。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国内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授权机动车经销商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汽车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业务的机动车经销商;其他机动车经营者是指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者,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分类类型。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高征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于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卖家,如需调整机动车发票金额,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具发票。执行规定。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认定的纳税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开票数量和开票上限,加强临时和事后监督。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销售者取得的机动车相关凭证判断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张数。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证件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纳证明;
(三)货物进口证明;
(四)整车厂证;
(五)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文件、仲裁裁决、调解文件、公证债务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要求等技术指标的车辆的全价,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卖方应当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销售其他机动车的,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使用机动车开票模块时,卖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机动车,我国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办事处或一般授权机构及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贸易商销售自己生产的机动车对进口机动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凭证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和国内机动车凭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用于相关匹配。
(二)卖家购买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需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所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等信息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GST代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单位”栏填写“车辆”,“单价”栏填写应填写相应的机动车价格不含增值税,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而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目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规定填写专用发票。型号”栏按上述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填写相同金额。相同单价,按同行同序的规则开具发票。
(三)卖方开具销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发票不正确、销售打折等情况,卖方应出示“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色专用增值税发票。销售退回或发票有误时,填写机动车识别码/车架号在“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如果出现销售折扣,“规格型号”一栏不填写机动车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
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机动车的VIN/车架号。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一栏由卖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此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是个人,则填写个人识别号。
(三)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若销售退回或开具错误,卖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对应将蓝信发票原件一一对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1.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所有副本。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无需报税;如果消费者已经完成机动车登记,则无需返回登记页;如果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扣除增值税,则无需退税。
2.消费者已完成机动车登记的,销售者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销售者应当保留机动车生产证明、企业或机动车经营者出具的退货证明或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机动车登记的,应向卖方申请重新补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卖家核对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内容相同的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有下划线或不符的,内容清晰完整的,无需退换。

第十条已申报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不得变更车辆电子信息;对未申报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应当由工商局出具卖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验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出卖人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生产的机动车,出卖人应当签发机动车车辆发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产日期以国产汽车的生产日期或进口汽车的进口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及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二项最低计税价格(2013年第36号)自试行之日起废止措施。
解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解读
一、《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背景
机动车发票低、虚开问题由来已久,尤其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案件屡见不鲜。时有发生,扰乱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犯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过程发票的使用,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发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2021 年 5 月 1 日,7 月 1 日正式实施。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况?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类型的发票?
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含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适用《办法》。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销售其他非机动车的商品,不得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机动车销售商有几种类型?如何区分?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销售者分为三类,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其他机动车车辆经营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在我国设有办事处或一般授权机构的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例如,在中国从事汽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制造商,而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制造商在我国的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商是机动车生产厂家授权的,同时拥有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其他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商,如某品牌汽车的4S店等;其他机动车经营者是指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个体摩托车经销店。
四、机动车发票使用有哪些新的便利措施?
一是为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对发票征收实行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销售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从机动车处取得的相关证据,判断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张数,以满足业务中的发票需求。企业运营。
其次,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读取所购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高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五、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为有效维护机动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首先,机动车销售者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统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例如,当销售者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只能开一张总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不能单独发行。两张或多张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二、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车辆取得的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要求等技术指标的全价销货开单软件,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所列符合工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
第三,卖家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发票。买受人购买自用机动车的,出卖人应当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买受人购买机动车销售的,出卖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汽车4S店向消费者销售库存车辆,应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其他4S店对外销售的,应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六、《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操作会有哪些新变化?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我国的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及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经营者,在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当遵守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内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凭证管理系统 根据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将车辆发票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车辆电子信息,它会影响t收票人继续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我国的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及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卖方销售机器企业进口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将进口机动车的销售价格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起来。
(三)汽车授权经销商等机动车经营者在销售机动车时开具发票,直接输入车辆识别号/车架号或扫描证件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车辆电子开具购置机动车信息并开具发票。如果购置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无法读取,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或销售退回,卖方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一)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纸质统一发票。如果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则税无需退还;消费者已完成机动车登记的,无需退还登记券;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无需退还抵扣券。返回。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4S店购买了新车,并取得了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如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开错发票,张先生应将其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退还给4S店。 4S店应按照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出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出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经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发现计费错误,应将其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复印件和登记复印件退还给4S店,4S店铺应先开红色发票,然后重新开正确的蓝色字母发票。
示例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纳税人已扣除增值税的,在申请红字发票时,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副本、纳税申报副本和登记副本退还给4S店。 4S店先开红字发票,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为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正确选择机动车货物和服务的税收分类代码。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修等非机动车销售等非机动车销售不通过本模块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的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单位”栏填写“车辆”。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三、销售机动车辆需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只涉及销售折扣和折扣,则车辆识别码不应填写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帧号。
九、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第八条(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目“办法”项?
如果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不能在“规格型号”栏中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规格型号”栏可以留空,但应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同车辆配置序列号、同单价的机动车,按汇总、同列规则开具发票.
由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销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匹配国内机动车资质证书相应电子信息,确保下游企业正常阅读购车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因此,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提高下游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的效率。购买的机动车辆。
十、《办法》实施后销货开单软件,生产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在未获取车辆信息的情况下,是否仍可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生产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企业销售的机动车,出卖人可在2021年5月1日前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实施办法。例如,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在2021年6月1日销售的,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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