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水电站的原因,国家要取消小水电站吗

作者:金仲兵

作者:金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和社会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到了修复资源、环境、生态,重新规划未来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近年来,在一些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响应上级号召大力开展的小水电项目拆除工作,面临着如何建立科学有序的退出和复工机制,如何对一些关系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项目依法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

北京小水电拆诉团队,律师事务所接触和代理了大量以民营为主的中小水电企业拆迁补偿案件,发现中小水电企业在面临拆迁压力时,几乎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被动接受最终结果。因此,研究所希望从法律实践和理论两方面为政策制定提供建议和意见,为中小水电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综合法律服务。

近日,该所小水电拆诉团队接受了西南某省小水电企业业主的咨询。据报道,经营多年的小水电企业面临清理拆迁问题。因为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所以去北京咨询。研究院组织的专业律师和行业专家,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小水电站的拆除要兼顾发展、环保、生态和民生。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金仲兵)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拆水电,还是拆水坝?

小水电拆迁,由于涉及诸多利益,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在实践中也与政策的初衷不符。

在写作之前,有必要追溯一下政策实践中一个似是而非的现象的源头,即本轮政策实施的核心目的是修复生态环境还是拆除小水电?或者说,恢复生态环境的系统工程是否会被理解和聚焦(扭曲)在拆除小水电上,即一切都会好起来?即便如此,如果拆除小水电,是否应该同时拆除现有大坝?如何恢复与之相关的周边设施和生态环境?

核心概念很简单:水电等于大坝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没有大坝,就没有发电功能。这是决定下游逻辑的上游逻辑。那么,没有电力供应,地方经济和民生如何协调衔接?

所以水电拆不拆取决于大坝留不留在地表,深层逻辑取决于大坝形成的水域所形成的区域微生态和小气候的综合影响。请注意,是——水电、大坝、周边设施、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这五个递进因素形成的综合影响最终会优化还是恶化,是应该考虑的关键。

有人认为,只要把握好“小水电”的命运,就会抓住政策执行的核心,这种认识需要重新认识。特别是一些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高度依赖民生、生态环境稳定的小水电项目,即使因历史原因存在法律程序不完备留下的一些问题,也要逐一讨论,科学客观地重新评估。计算储蓄和废除之间的政治账户并不十分困难。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金仲兵)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二、拆水电,力避“一刀切”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的内容描述,简单可以理解为“在订单前提下的优化调整”;

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键词是:合法、合理、共享、继承、有序;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含义,在强调“保护优先”的同时,提出“整体推进、分类管控”。还确定了2020年完成编制、2035年“完成布局体系”的工作目标。其中“严格监督考核”,与上两份文件相比,这份文件具有更强的dr

果强行干预,反而带来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同时,地方经济发展节奏被打乱、还出现新的民生问题、灌溉问题和水患问题。

从各地拆除小水电的情况反应来看,涉及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稳定和延续性问题,面临生态多样性和环境再平衡、地方民生问题平稳过度的严竣考验,所以,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动作,应该引起政策制定层和执行层的高度关注。

根据实践经验,该团队将必须要拆除的中小水电企业面临的情况总结为五种情形,实践中也容易造成五种损害(另有专文论述)。

大体而言,该团队认为应在政策落实中认真区分不同地域、不同性质、不同年份、不同生态环境和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情况,分地、分企施策,力避“一刀切”。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金仲兵)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三、历史遗留与现实困境如何协调?

这一情况需要社会监督机制及时介入和行业专家的声音。

从网上舆情来看,对拆除小水电现象持不同意见者众。如《中国经济周刊》在2021年8月6日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亦楠的采访,就很有代表性。

王研究员从流域生态、小水电对地方经济的意义、防洪安全、民生就业脱贫和法律等多角度,提出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的意见。他指出,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他强调,现行政策应尊重历史,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王研究员称,为解决自然保护区划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存在严重矛盾的问题,避免水利水电工程被大面积拆除,2020年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71号文)、国家林草局(林规发〔2020〕64号文)都作出最新规定,但并未有效落实,保护区的边界划定仍不合理。而且,法律规定小水电的有些手续可限期补办,实际执行中也往往没有机会补办。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另在《中国电力报》2019年3月14日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的的采访中,郭工提出了“小水电站退役应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建议。

她认为,“拆除和退役一样要有监测、有验收,更重要的是要重视拆除工作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拆除工程要有环评的技术方案,只有修复措施和社会影响问题解决都到位,才能允许开工”,但现行条例只规定了新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

郭工表示,小水电退役制度不仅要解决工程拆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还应高度关注解决生态环境修复和社会效果的长期问题,要完善符合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建立评价体系、考核制度、生态环境协作联动机制。

郭军表示,“小水电的退役任务紧迫,而与之配套的退役制度依然缺乏。”

看来,扫清制度上的障碍,应是后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小水电拆诉团队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最新动态,并积极为中小水电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权威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金仲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专访:全国小水电站拆除引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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