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河南女老师猝死或涉“网课爆破”,“网暴入刑”怎么看?
近日,河南新正,一位在家上网络课的历史老师不幸猝死。 11月2日,网名“小沼”的死者女儿在微博上表示,其母亲刘先生在网络课上遭到网络暴力,情绪激动退出直播课程,两天后死于心肌梗塞。
截至记者发稿前,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通报显示,猝死事件与遭遇网络暴力是否有关联尚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在等待调查结果的同时,网络暴力现象再次引发关注,“网络暴力入刑”呼声再起。 特别是,这起事件是否涉及扰乱直播在线课堂秩序的“炸毁在线课堂”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背后是否存在组织行为,如何治理和杜绝这种混乱,值得探究。
与网民热情呼吁“网络暴力”不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持谨慎态度。 他们从什么方面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惩治网络暴力?
教师猝死嫌疑相关“网络课程爆破”
“小沼”认为母亲的猝死与网络暴力有关。 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她上传微博的刘老师学生提供的在线授课录像显示,刘老师正在讲课,直播间突然出现音乐,出现一个白色面板,有人在那里打字。 “你在看什么? 我是梦里的眼泪。 感谢您寄来的会议号码。 ”
在另一个屏幕上,账号为“梦泪**”“极致**”的网友反复参加课程会议,不停播放吵闹的音乐,对老师恶语相向。 刘老师在他们进去后插不上话,有个学生主动发声让刘老师把管理权限交给她,她来踢这些闹事的人,但上了年纪的刘老师操作不了。 闹事者还用语音辱骂学生,骂人后切换屏幕,在线授课时打字挑衅老师和学生。 其间,两个麻烦者互相称呼为“同行”。
微博视频截图
据“小沼”介绍,从今年10月初开始,妈妈的在线授课直播间多次发生这样的情况,给妈妈带来了很大的刺激。
类似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9月5日,沈阳市建设学院学生上网络课时,被陌生人恶意“入侵”。 他们打麦子,刷屏说“老师,我爱你”。 随后,更多的人涌向在线授课直播期间,各种侮辱、谩骂、涉黄信息开始刷屏,整个直播期间一片漆黑。
这种强行欺凌屏幕、利用屏幕骚扰信息,甚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侵入网络课堂、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被网友称为“网络课堂爆破”
据了解,这种“爆网”行为,通常是相关人员先泄露在线授课时间和直播间的信息,然后专业“组织者”发出“爆网”指令,定时集合“爆网”在线授课,正常上线
据报道,很多社交平台都存在“线上课程爆料”的群体,组织人员通过付费服务的方式恶意实施“爆料”行为。 在这些群里,组员们称自己为“爆破手”,一次活动多则七八人,少则两三人。 此外,也有网友作为参与者,揭露了“网络课程爆炸”现象的背后,潜伏着“有组织的网络恶势力集团”。
“网上课程爆破”涉嫌违法犯罪吗?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表示对逝者的惋惜和对“肇事者”的谴责。 不少网友认为,“爆网”等网络暴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位打击网络犯罪的专家告诉记者,相关人员使用的“梦泪”等网名来源于游戏主播的网络梗,通常被用作自己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时的马甲,以区别敌我“在网络上遇到使用同样昵称和头像的人,他们会以为是‘同行’,一起进行网络暴力。”在他看来,一些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是有组织的行为。
“要具体区分‘爆网’行为,不能一概入刑。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刑事问题专家刘洋分析说,“线上课程爆破”的行为有两种。 一种是纯粹捣乱、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另一种是辱骂、恐吓行为。 “就前者而言,目前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纯粹在网络上闹事是犯罪。 后者,即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辱骂、威胁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这场悲剧,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分析。 辱骂、威胁他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刘洋认为,如何认定“情节恶劣”,需要站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角度来具体分析。
与公众认识不同的是,刘洋指出,特别是牺牲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并不是司法解释中“情节恶劣”认定的当然标准。 “‘情节恶劣’应当限于行为本身的角度,一般从实施次数、对象、引发的后果、扰乱工作生活秩序的程度等角度进行认定,不能以事后引起舆论来认定‘情节恶劣’。”
一些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炸毁在线课程”行为可能涉及侮辱罪。 即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暴力入刑”呼声较高,专家:立法须慎重
“爆网”行为蔓延,关于“网络暴力有期徒刑”的讨论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法律专家表示,刑法应当设置“网络暴力”的专门条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暴力行为并不是“网络暴力”这一概念的定性,而是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现行法律中找出相应的准确定性。
如《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明确提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公民人格权由独立编辑,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3年,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相关情况,依据入罪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查看、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虽然对网络暴力的法律处罚手段已经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思考和探索网络暴力单独立法的可能性。 从2009年12月“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到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立法规制,其探索路径可见一斑。
有法学家认为网络暴力实际上是网络领域现实暴力的延伸。 但与现实世界不同,在厘清网络暴力行为边界、评估其引发的后果、找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单独执法必须慎重”。
除了司法领域的管控和惩戒,业内人士也认为,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履行应尽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特别是对没有经验的未成年用户,要积极主动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各种暴力悲剧,必须意识到,缺乏治理不仅会导致“社会死亡”,还会导致真正的死亡。 立法需要更加完善,平台需要更加规范,网民需要提高素养。
主编:王海燕题图来源:上观题图图片编辑:各种曦
来源:作者:邬林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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